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1直属企业自有机动车辆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企业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组织或参加企业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的证照管理,参与或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保险;
6、组织或参加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7、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各项档案资料。
8、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0、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下属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全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
5、搞好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职工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定期检审及车辆保险工作。
9、参与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三条直属企业应开展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直属企业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直属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路检路查应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的路检路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基层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路查或场查。
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
第四条直属企业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路检路查制度;
2、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3、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4、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
7、长期在基层值班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9、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11、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直属企业所属的生活区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1、机动车辆档案;
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4、驾驶员安全行驶km数统计档案;
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经直属企业或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颁发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方可驾驶。
第八条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驾驶员应做到:
1、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应违章驾驶车辆;
2、应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3、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4、对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辆应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证,按规定行驶。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具体要求是:
1、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配备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3、大型货车、大型特种车、大型矿山专用车(带裙边的车辆除外)等机动车辆应按照GB1156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的有关技术要求安装侧下部安全防护装置;
4、小型客车、大型客车 ……此处隐藏15557个字……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3.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1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幼儿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校长、幼儿园园长为学校、幼儿园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幼儿园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下学的学生,根据年龄特点,分别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乘车学生的教育: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不乘坐“黑车”、“病车”和超员车;乘车时不抢上、不抢下,等车停稳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当心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乘车时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向车窗外扔东西等。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不要闯红灯;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等。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学生家长使用或租用“三无”车辆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联动机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严禁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无法组织学生在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学校、幼儿园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八条:对于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校、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于自行上、下学或家长自己接送学生的,以及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学校、幼儿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九条:公路沿线的学生,要建立学校放学路队制度和小黄帽路队制度,使学生上、下学佩戴小黄帽或有明显黄色标志的帽子,确保学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告知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乘坐摩托车或骑自行车上、下学。发现学生有上述行为后,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并告知家长。
第十一条:坚决杜绝将校园、操场等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落实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集体组织用车时,无论时间长短、车辆多少,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请示,获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请示中应详细说明本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含行驶路线)、人数、组织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称及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四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或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发生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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